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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就医须知

 

  一、参保人员有自主选择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原则进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出入院制度,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收治住院,不得推诿。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要先根据不同病种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预付金,用作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负的部分,住院预付金不足时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追缴,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必须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参保人员住院期间须随身携带医保证和医保卡以备查验。

  三、参保人员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出院或无故拖延时间。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新发生的留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四、参保人员应了解就医中各种医疗费用(药品、材料、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价格和报销比例,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工作人员有义务及时向参保人员进行宣传和讲解,以免造成参保人员住院后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过高。

  五、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须事先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说明理由及价格,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签字决定是否使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一日清单,一日清单上各收费项目必须标明医保属性和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出院时应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比例报销,应该由参保人员自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结清,结算完毕后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结算表。

  七、参保人员在实行定额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享受的医疗待遇不受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限制。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现为3.2万,超过该限额后还可享受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20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或即将达到定额标准为由,要求医保病人出院或自费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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