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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指南

 

 一、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范围扩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城市“三无”人员;(三)农村五保对象;(四)城乡孤儿;(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

二、医疗救助政策

(一)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从2013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除外)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的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50元标准给予资助;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6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通知本人在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规范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取消临时医疗救助,规范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每年给予200元的限额门诊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人员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000元。

(三)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对医疗费用过高、自付费用难以承受的前七类救助对象给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五类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6万元。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学校资助体系资助。

三、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开展,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设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达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

(二)扩大“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网络。将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机构均纳入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承担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到“四有”,即:有医疗救助服务定点标识,有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包括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有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有公示栏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方便群众了解救助政策,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医疗救助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救助对象参保手续,只收取扣除资助标准后的个人应缴纳费用。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籍所在街道、镇(乡)民政办申报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由救助对象在出院结账前凭住院通知单到户籍所在街道、镇(乡)民政办申报,民政办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四、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一)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区财政局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工作。从2013年起,按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以上预算安排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同时,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平稳运行。

(二)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区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调剂使用。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参保情况,参保资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局每年1月直接划拨到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专户。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区民政局定期审核无误后,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到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属救助对象在本区外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救助费用,通过市医保结算平台进行结算。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优质医疗救助服务,严禁误导救助对象过度医疗消费的行为。区民政局要与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救助监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查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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